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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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知識產權局
【發布文號】知識產權局令第45號
【發布日期】2007-08-27
【生效日期】2007-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知識產權局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
(2007年8月27日知識產權局令第45號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 一條 為了規范申請專利的行為,維護正常的專利工作秩序,依據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代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 二條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專利申請的,應當遵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是指:
(一)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
(二)同一單位或者個人提交多件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專利申請;
(三)專利代理機構代理提交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述類型的專利申請。
第四條 知識產權局對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除依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提交的專利申請進行處理之外,可以視情節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不予減緩專利費用;已經減緩的,全部或者部分追繳;
(二)在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以及《中國知識產權報》上予以通報;
(三)在知識產權局的專利申請數量統計中扣除非正常申請專利的數量;
(四)建議各地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予資助或者獎勵;已經資助或者獎勵的,建議全部或者部分追還;
(五)建議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對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專利代理人采取行業自律措施,必要時建議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根據《專利代理懲戒規則(暫行)》的規定給予相應懲戒;
(六)通過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騙取資助和獎勵,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知識產權局采取本規定第四條所列處理措施前,應當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第六條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引導公眾和專利代理機構依法提交專利申請。
專利代辦處發現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知識產權局。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