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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生產許可證
對于具備某種產品的生產條件并能保證產品質量的企業,依法授予的許可生產該項產品的憑證。
適用范圍
生產許可證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適用于企業發證、換證、遷址、增項等的生產許可證申請。集團公司與其所屬單位一起取證的,集團公司與所屬單位分別填寫《申請書》。增項包括增加產品單元、增加規格型號、產品升級、增加集團公司所屬單位等。
申請企業編輯
企業名稱、住所、經濟類型等:填寫企業營業執照上的注冊名稱、住所、經濟類型等。
生產地址:填寫申請企業的實際生產場地的詳細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縣)、路(街道、社區、鄉、鎮)、號(村)等。
年總產值、年銷售額、年繳稅金額、年利潤:填寫企業上一年度實際完成情況,新投產、實際生產期未滿一年的企業,該四項指標可不填寫。
申報產品編輯
生產許可證涉及產業政策的情況:對照產業政策的要求,按企業實際情況填寫。
產品單元、產品品種、規格型號:按照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填寫。
一次申報產品數量多的申請企業可附頁,附頁注明“申報產品基本情況附頁”。
申請流程編輯
申請
1、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必須填寫統一格式的《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四份,報質量技術監督局業務科。
2、企業應同時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例行(型式)檢驗報告;
(3)環保、衛生證明等。
3、業務科將所有資料初審合格后,將申請資料報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科,由市局統一安排初審和檢查。
4、市局初審通過后將申請材料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受理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企業的申請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現場審查
1、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申請后2個月內組織對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并現場抽封樣品。省許可證辦公室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材料匯總,并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審查部。審查部自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材料之日起45日內完成企業生產條件抽查和材料匯總,并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2、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部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后15日內將相關材料轉交審查部。審查部自接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并現場抽封樣品。審查部自收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3、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工作由審查組承擔,審查組實行組長責任制,審查組對審查報告負責。
樣品檢驗
申請取證企業應當在封樣15日內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受到樣品后,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工作。標準中對產品檢驗有特殊要求的,按標準規定進行。產品檢驗周期超過十四條規定的材料報送時限時,材料報送時間以檢驗完成時間為準。
程序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接到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匯總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審定。經審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由質檢總局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將上報材料退回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審查部并告知企業。
后處理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企業自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當進行認真整改,2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